司法部刚刚发布了关于法令草案的第68号评估报告 (68/BCTD-BTP),修订和补充了2020年9月28日第 117/2020/ND-CP号政府法令中的一些条款。
该法令规定了对卫生部门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,并经2021年12月28日第124/2021/ND-CP号政府法令修订和补充。

明确划分电子烟和加热烟草概念
司法部指出,为保证法律文件系统的同步与一致,实现国家对投资、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全面管理,应在相关法规中明确电子烟和加热烟草的定义。

据了解,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在构造、工作原理、成分、危害以及使用对象等方面两者毫不相干。
若将其合并为同一概念,在制定防范措施以及确定适宜处罚方式时,极有可能遭遇阻碍。
同时,相关草案对电子烟和加热烟草所下定义或许过于宽泛,存在把非吸烟目的的设备使用行为也囊括进处罚范畴的情况,这无疑会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实际执行上的难题。
司法部对草案中关于向违规定居单位发送处罚通知的建议提出异议,认为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惩罚,如影响个人的工作或学习环境。
同时,遵守电子烟和加热烟草法规应是个人责任,不应成为工作或学习单位的负担,因为这属于个人领域范畴。
此前对于从事电子烟和加热烟草零部件投资、生产、出口的企业在执行相关法规时面临诸多困难。
特别是在2024年11月30日国会通过的第173号决议中,明确禁止使用电子烟和加热烟草,这给相关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。
司法部建议,在制定针对电子烟和加热烟草的处罚措施前,应充分评估相关管理政策,并听取大众、企业的意见,以便政府在决策时有更全面的考虑。
尤其是在电子烟和加热烟草设备生产企业面临困境的情况下,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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