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,出售果味电子烟是否构成犯罪,多少算犯罪?需结合是否取得许可、销售金额、产品性质等综合判断,具体标准如下:
一、无证销售:非法经营罪的“金额双轨制”
2022年5月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实施后,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体系,无证销售果味电子烟直接触犯《刑法》第 225 条非法经营罪。立案标准以“销售额+获利额”双轨认定:
1、基础刑(5年以下):销售额≥5万元,或违法所得≥2万元
典型案例:上海陈某通过微信销售果味电子烟,累计140万元(含库存),2023年被判有期徒刑3年;浙江宁波张某两年销售20万元果味电子烟,虽初犯仍因“未成年人客户占比高”获刑1年2个月。
2、加重刑(5年以上):销售额≥25万元,或违法所得≥10万元
极端案例:北京廖某某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无证销售果味电子烟40万元,库存7万元,因“跨区域+未成年人诱导”被认定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公诉阶段即按 5 年以上量刑(案例未判决,但参照同类判例)。
关键细节:
1、库存计入货值:未销售的果味电子烟按市场价计算,如廖某某案中仓库查获的7万元库存直接拉高总金额;
2、线上销售从重:微信、朋友圈交易被视为“规避监管”,上海陈某因线上交易占比90%,虽缓刑仍罚金9万元;
3、许可证失效等同无证:杭州王某许可证被吊销后继续销售12万元,2024年被判非法经营罪。
二、有证但售果味:销售伪劣产品罪的“国标红线”
即使持有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》,2022年10月1日后销售果味电子烟仍属违法。依据GB41700-2022国家标准,果味电子烟因添加剂违规、无童锁功能、尼古丁超标被定性为伪劣产品,触发《刑法》第140条:
1、立案标准:销售额≥5万元,或未销售货值≥15万元
典型案例:北京潘某持证但私下卖果味,销售额1.2万元+库存33万元(含过期产品),2024 年被判有期徒刑1年;内蒙古翟某某有证但销售果味30万元,因“添加剂重金属超标”获刑2年。
2、特殊认定:即使产品未直接危害健康,只要违反“仅允许烟草口味”的强制标准,即构成伪劣产品(如上海2023年首例有证售果味案,法院采纳“非国标即伪劣”逻辑)。
实务陷阱:
1、串货销售视同伪劣:从非授权平台采购的果味电子烟,即使供应商有证,仍因“脱离监管链”被判伪劣(如武汉某连锁便利店2024年案例);
2、过期产品累加计算:潘某案中4000余盒过期果味电子烟,按“货值金额=标价×数量”计入总货值。
三、加重情节:未成年人、涉毒与网络隐蔽销售
1、未成年人导向
包装含卡通图案、销售点距学校200米内,或顾客18岁以下占比超30%,从重处罚20%-50%。浙江陈某在中学周边卖果味,15-18岁顾客占60%,销售额8万却获刑2年。
2、涉毒“上头电子烟”
添加依托咪酯(2023年7月列管)、合成大麻素,无论数量均按贩卖毒品罪论处。福建霞浦2024年案例:1支含依托咪酯的果味电子烟,卖家被判3年。
3、网络隐蔽销售
微信“暗号交易”(如“买饮料”代指果味)、短视频种草,被认定“主观故意”。上海陈某案中,朋友圈广告截图成为关键定罪证据,物流单显示收货地址为高校的订单占40%。
四、2025年最新执法趋势: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
1、专项行动强化:全国“守护成长2025”行动重点查校园周边、网红店,北京2025年1月某奶茶店因“买奶茶送果味烟弹”被刑事立案;
2、公益诉讼索赔:浙江试点对售果味电子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杭州某店被判赔偿未成年人健康损害50万元;
3、信用惩戒:违法者纳入烟草“黑名单”,3年内不得申请许可证,深圳2024年已有17家店铺因历史违规被拒新证。
总结
出售果味电子烟的刑事风险,核心在于“许可证+产品合规性+金额”的三维判定。
2025年司法实践显示,5万元销售额(无证)或15万元货值(有证)即触刑,且未成年人、涉毒、网络销售等情节会显著加重处罚。
商家需严格通过国家电子烟平台采购烟草口味产品,保留完整销售记录,杜绝任何形式的果味交易,否则即使小额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。
原创文章,作者:Go蒸汽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gocitynow.com/2371.html